勞動檢查業務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
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旨在貫徹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增進勞資和諧,提高勞動生產力,促進社會建設及經濟發展。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特別法,屬於公法,直轄市、縣市政府乃該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直接面對雇主與勞工,關係最為密切,自應有執行該法之公權力,包括監督、檢查與處罰。
鑒於近年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以倍數成長,為使各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地方主管機關分工合作,加強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工基本權益,有關勞動條件申訴案之分工方式,依勞工委員會 96 年 4 月 3 日「研商縣市政府與本會各區勞動檢查所勞動檢查分工會議」決議,勞動條件申訴案件如係勞工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訴者,即由縣市政府受理查處,如向勞工委員會及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者,則由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民國 75年時在中央係由內政部勞工司掌理,自 76年 8月 1 日勞工司人力、業務移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由該會勞工檢查處掌理,分科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勞動檢查等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該處已於 103 年 2 月 17 日組織改制後納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於組織改制後,亦納編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北區、中區、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108 年 6 月起推動「優化勞動條件檢查品質策略」,除於實施檢查時,調整以 2 人以上之小組及全程錄音方式執行並搭配異常管理機制及外界反映處理機制外,同時定期實施績效考評及輔以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業務執行滿意度調查,以及時發現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