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勞工權
個別勞動權須由勞工自己求職時特別注意。「基準」就是最低標準=至少要達到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工負擔提繳退休金,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 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
【勞工保險條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等之勞工,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到職當日,雇主即應為其辦理加保,無論是工讀生或正職均為如此。
集體勞工權
將個別勞工的個別勞動權以團體的方式實質爭取。
- 【工會法】團結權: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的權利。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 【團體協約法】團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工會團體和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
- 【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權:罷工權,發生勞資爭議時,勞工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罷工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我國憲法有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以組織工會,以工會地位進行團體協商交涉及進行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雇主的財產權或是營業自由一樣,都是受《憲法》保障,沒有誰一定比誰優越的問題。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73號,其理由書內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所在。國家制定有關工會之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