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依臺北市臺灣空間規劃設計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之入會與出會,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凡具有本會章程第6條所訂之入會資格之勞工,均得申請入會。本會會員資格分為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及實習學生會員,會員相關權利與義務依章程規範辦理。
第四條:勞工申請入會應填寫紙本申請書,並親自簽名與蓋章。入會申請書之格式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五條:入會費於申請入會時,連同入會申請書一次繳付本會,採其他方式繳納者,繳納方式由理事會另訂之。會員資格於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翌日起生效,會員資格應以電子信件通知。
第六條:會員如有職務變動、身份變動或不再受雇於章程規範之相關產業時應主動以電子信件或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資格於理事會審核後變更會員資格,翌日起生效,會員資格變動理事會應以電子信件通知。 經常會費自次月起依會員資格調整。註:經常會費採年繳者,依月份比例計算後退款。
第七條:會員亡故,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應由本會辦理出會,免除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欲退會,應於退會前7日以書面為意思表示,於繳納所欠款項後始得出會,退會當月之會費不另退還。
第九條:會員如針對會費、會籍審核有異議,應向理事會提出討論及審議。
第十條:會員停權、除名相關規定根據本會章程規定辦理。受本會組織章程停權處分之會員仍有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受本會組織章程停權處分之會員於申請復權時,須經理事會之決議,申請復權。會員除名應經理事會決議及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本會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向會員及申請入會之勞工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下:
本會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利用及保存因前項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類會務處理辦法或政府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條文之新增、修訂、刪除需經理事會同意後於會員電子佈告欄或電子郵件佈達,佈達閱覽30日後,無會員提出異議後施行。
中華民國 109年 10月 28日第 1 屆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第1版
由產業內勞工自發性所組成的組織。 透過組織與集會的過程集結勞工的力量,提升整體勞工的勞動意識、保障個別勞工在勞動現場的權益及改善勞動環境。